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互动 > 民意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黄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政策文件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0-24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精神,黄石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黄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黄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两个政策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网站留言。登录黄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点击“调查征集”专栏,在意见建议区域内发表意见。
  (二)电子邮箱。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
67323366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建议”。
    (三)信件邮寄。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黄石市黄石港区华新路14号市城市客运管理局,邮编43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建议”。
    (四)传真电话。将意见以书面文字形式发送传真至0714-3298318。
    特此通告。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20日
 

   

   

  附1: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适应“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新趋势,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乘客为本、务实创新、统筹发展、稳步实施。 
  (三)改革目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坚持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要坚持错位发展,鼓励差异化经营,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评估机制,完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依法变更经营主体,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经营权实行6年期限制,营运出租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退出营运。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巡游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营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主体责任。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车辆承包人和挂靠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车辆承包人和挂靠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分配。 
  (八)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企业不得向车辆承包人收取超出车辆总价值(含营运设施设备)三分之一以上的保证金,不得以合资、借款、提前收取承包费等名义,变相向驾驶员收取费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政策性减免的费用应督促企业及时在承包费或代收费用中扣减。 
  (九)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物价部门应商同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巡游车运价调整意见,科学设定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实现新旧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应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授权委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单位,经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后开展业务。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方可参与网约车经营。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实行核准登记,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要对其驾驶资质、驾龄、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酒后驾驶记录、连续最近3个记分周期的记分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制式证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国内存储和使用,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吸纳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辆及人员参与网约车经营。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俗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予以鼓励,但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三是事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划定巡游车候客区,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工商部门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条块结合、部门联合的执法和惩戒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开展,成立黄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责任,保障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八)完善保障机制。编办、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明确的要求,强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将其人员、管理、项目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注重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切实重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宣传工作,主动发声,正面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方利益共同关切的改革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维护行业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密切关注行业动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坚持标本兼治,既推动在政策层面防范和解决问题,又注重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排查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2:黄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客运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在本市注册登记分支机构,并向市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论;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管平台,相关数据保存不低于30天,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要求配备经营服务、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条第(五)、第(六)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五)、第(六)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如下内容: 
  (一)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二)经营区域:黄石城区(含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经营时间:6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必须在届满前6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必须提前30日向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车辆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新能源车辆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5年;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数据实现对接; 
  (四)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不能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且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三)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原始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户口簿或在本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 
  (六)购买的车辆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八)检测合格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报告单。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龄;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照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查并按规定考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注册登记在岗的巡游车驾驶员,经变更注册登记为网约车驾驶员后,可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必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通过督促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安装实时传输的车载监控设备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比对,保证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实时更新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并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必须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结算运费。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在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如有变动,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被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不得巡游揽客,除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外,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 乘坐网约车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要通过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测评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配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运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诉求表达、通报协商等长效机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行为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