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改、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关于推进湖北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鄂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黄石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推进健康黄石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机制,调动群众和家庭医生参与签约服务的积极性,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落实基层首诊的载体和支撑,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确保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免费签约服务。
2020年,力争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三、签约主体
(一)工作主体。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服务原则上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方式提供,团队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按“4+X”模式组建和实施绩效考核,组成人员为家庭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上级医院专科医师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含助理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可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
(三)推进组合签约。加强纵向紧密型医共(联)体建设,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一所二级医院或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或“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医共(联)体内就医,可享受优先预约挂号、优先住院等服务,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医共(联)体外就诊则应通过家庭医生按有关程序转诊。
四、签约对象、服务内容及收付费机制
(一)服务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居民家庭,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以后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
(二)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及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三个方面。
1.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免费为居民提供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详见服务包内容)。
2.基本医疗服务内容。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常规体检,中医药“治未病”,重点人群常见病和重点慢性疾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
3.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包括健康指导、远程健康监测等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
(三)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1.明确签约服务收费标准及经费渠道。根据签约服务内容,实行签约服务项目打包收费,2017年度签约服务费城区按120元/人标准收费(具体打包的服务项目见附件)。其中: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费随事走”原则承担50元,基本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费由医保基金承担50元、个人承担20元,健康管理服务除远程健康监测所需终端设备由居民自备外,其他约定范围内的服务实行免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年度签约服务费标准及打包服务项目可根据实施情况按程序予以调整。大冶市、阳新县的签约服务费标准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2.规范签约服务费用收付管理。签约服务费的个人付费由基层医疗机构在签约时收取。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基本公卫经费及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考核后拨付。具体考核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签约服务形式
(一)签订服务协议。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并录入签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明确签约服务具体内容,确定相关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及补偿优惠政策,规定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参考式样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二)鼓励就近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三)提高签约服务吸引力。家庭医生团队要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医共(联)体的上级医院要明确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并将不低于20%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住院床位预留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转诊和住院的签约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1.加快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立足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专门开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功能模块,将签约、服务、考核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电子健康档案、区域诊疗、预约转诊等系统相衔接,实现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系统的业务协同。
2.加快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通过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团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提供网上签约、转诊、服务预约、服务计量、服务评价、健康管理、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等功能。
3.发展远程医疗。医共(联)体上级医院通过远程医疗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提供会诊、指导、培训等服务。
4.配备必要装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统一配备家庭医生服务箱等便携式出诊装备和交通工具,通过移动互联网实时采集、自动上传诊疗结果和健康信息。
(二)建立签约服务家庭医生激励机制。
1、落实服务补偿。每年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涉及村医补助的资金全部用于村医开展签约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乡镇卫生院不得截留。签约服务费用可将扣除成本后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签约家庭医生团队的技术劳务性补偿,不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工资总量计算。
2、倾斜绩效分配。参与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上,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3.增强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和加注政策,做到应注尽注。
(三)加强医保政策支持。
1.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签约服务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必须是签约服务人员,签约服务费的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部分均纳入医保慢性病门诊补助支付范围。
2.改革医保付费方式。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包干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付、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政策,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守门人作用。
3.完善医保药品报销政策。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下转患者病情需要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开具延伸处方,增加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保证下转病人在上级医院使用的部分非基药能够继续使用。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签约慢性病患者,一次性可开具最长2个月的配药量。签约服务所需非基本药物以县(市)、城区为单位统一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遴选、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的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配备品种和使用金额不得超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2014年版)》药品的20%。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管理,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签约服务主体切实摸清重点签约服务对象底数,充分利用现有的健康档案、慢性病管理资料,实行社区(村)医生分片包干,登门入户摸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底数。
(三)强化分工协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收付费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规范和考核退出机制,负责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专项资金,严格按部门的审核拨付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物价部门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进度、质量的跟踪考核督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负责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的日常管理。
(四)强化签约服务监管。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制定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服务评价考核方案,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扣发相应补助经费并取消下一年度签约资格。经整改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签约服务。
(五)强化督导评估。市、县两级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严防“重签约、轻履约”、“重形式、轻服务”、“重进度、轻质量”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各医卫单位要结合门诊、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日常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与内容,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