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0月8日发布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又细化了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提高了新预算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拉开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
1、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从今年6月份开始不断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操作铺路。如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财税改革主要涉及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大任务;8月底,10年四审的新预算法获通过,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9月21日,首份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直接为预算管理改革中的“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定调;10月8日《决定》出台为整个预算改革指明道路。
2、现代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这份近8000字的《决定》,详细部署了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核心由7大项25条组成,都瞄准了当前预算问题的要害,大力推进和落实,将会显著提升预算健全程度与政府财政的公信力。
3、落实新预算法的具体举措。预算管理制度是财税改革的突破口和重头戏,应先行推进。《决定》的很多内容与新预算法是相衔接的,是对新预算法修订的内容的细化和落实。《决定》的出台抓住了预算改革这一“龙头”,为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二、《决定》的核心内容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功能定位,加大相互之间的统筹力度;结合修订有关法律规定,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年度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
2、建立透明预算制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都要公开本部门预决算;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3、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预算审查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并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规范,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同时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5、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依法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地方政府考核问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
6、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7、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税收制度和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规定财税优惠政策。
8、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未安排事项一律不得支出;全面落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问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决定》的政策分析
《决定》的出台集中突破了一些不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律、不适应财税改革要求的制度和机制,甚至在一些领域颠覆了多年来我们耳熟能详的常识、做法和观念,既为建立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也对地方财政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一)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1、有利于地方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四种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而加大各预算之间的财力统筹,将资金更多地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意味着公共财政资金将不断壮大,政府可以更好地保障百姓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2、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以往地方政府产生的债务主要是用于投资,用以带动经济增长,根源上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在起作用。此次《决定》推行“一个口子(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一个渠道(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一种方式(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剥离了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功能,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同时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并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不再兜底地方债,将降低各地政府的举债动机,有利于控制地方债规模,降低风险,促进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实力科学举债,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3、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一是地方政府在年度预算方案通过后,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再制定新的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从规范预算管理层面促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的实际情况,作出科学的、稳定的政府决策安排。二是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收入预算实行预期性,收入体系法治化进一步确立。三是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突破税法规定自行制定对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努力维护市场的统一,创造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
(二)对预算收支单位的影响
1、突出了预算单位主体地位。明确了预算单位作为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及组织预算执行的主体,承担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2、强调了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将预算单位完整编报部门预算纳入了法律的规范,部门预算的不完整性已不再是简单的工作问题,而是涉嫌违法的问题。
3、增强了部门预算的约束性。预算单位在预算之外不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预算项目,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针对预算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制定出台了严格的处罚处分条列和问责机制。
4、加强了对预算单位的监督。明确了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内容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财政部门的影响
1、预算编制要求更高。这次《决定》不仅提出要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而且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这对当前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包括编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由于目前预算编制人手少,时间短,年度预算编制任务都非常紧,要编制三年滚动预算难度非常大。另一方面,对未来几年的重大财政收支情况难以准确预测,且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因此编制时将面临不小的挑战。
2、预算公开力度更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公开是关键环节。此次《决定》明确从三个方面推进预算公开,使公开的层级更加明晰,内容更加具体。一是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全部都要公开预决算;二是细化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三是对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完善制度。预算公开力度加大,使预算刚性、公开、透明,有利于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倒逼政府转变职能,更好执政为民,也有助于百姓了解财政的钱花到了什么地方,花得是否合理到位。
3、预算管理更加严格。一是明确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可能,政府收支不再有预算内外之分。二是改进预算分配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提高预算统筹安排财力水平。三是改进预算控制方式,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调财政预算要适应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政府重大决策安排的需要。四是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五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并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有利于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闲置的问题,这要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下达资金要做好衔接。
4、预算执行更加规范。一是硬化预算约束。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二是全面清理整顿财政账户。《决定》提出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两年内逐步取消。要求财政部门通过清理、限制财政专户来实现政府现金余额的集中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的管理。三是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决定》进一步强化依法理财、接受监督、责任追究的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四、贯彻落实《决定》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依法编制政府预算,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从2015年开始,将教育行政事业收费、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出租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政府性住房基金收入、公共资产和资源收入、华新集团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企业股权分红收入新增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支出按政策和标准统一安排列支,清理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社保、教育、医疗、农业、科技、计生、文化等项目支出,结合黄石市各项事业发展实际需求和市级财力统筹安排重点支出,并推动支农、城建、教育、科技、环保和人防专项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2、规范政府举债机制。结合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摸清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核实政府在建项目和土地、国有资产等可变现资产情况。认真研究债务甄别政策,适当控制政府应偿还债务规模和债务率,力争做大一般性债务规模,努力争取置换债券和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财政归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将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纳入预算,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三年期公益性资本项目建设及投融资计划编制工作,实现债务收支全过程管理。
3、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收入预算实行预期性管理,市政府不再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财政收入依法依规征收,进一步加强收入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既不多收滥收,又不违规减征少征。清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优惠政策、土地契税返还政策,杜绝因无新增税源到处买税引税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退出机制,创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和税收征收制度。
4、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在今年已经公开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的要求,逐步向人大和社会公众公开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政府债务举借偿还情况,公开部门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及政府采购情况;通过预决算公开和重要事项公开促进财政预算透明化、阳光化,促进部门和单位完善公务支出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5、严格预算执行和监督。市政府及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市人大审批的预算进行行政决策和管理,除重大政策性因素外,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减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规范财政资金出借行为,制定国库现金余额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统筹使用财政和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和执法行为,认真研究公务支出标准体系,制定既符合事业发展客观规律、黄石实际情况,又不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公务支出标准和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常公务运转和事业发展。认真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及时跟踪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实施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合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次年预算项目和支出方向。
6、广泛宣传学习。《决定》全面贯彻了依法治国的新概念,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把学习和贯彻落实新法作为今后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全市四大家领导、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和相关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学习,准确把握新《预算法》和《决定》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治理现代化。